知识产权法官撰文:网络游戏地图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 2018.06.12 -   Browse times :1530

不同类型的游戏地图会在此基础上根据需要增加有关的创作步骤,比如设计AI、对话、过场动画等。


网络游戏地图通过上述步骤创作出来以后,游戏研发团队的计算机编程人员会将游戏地图以源代码的方式编写出来,并将其他网络游戏元素编写好的代码一同放在游戏资源库中。该游戏资源库根据需要,会放在游戏运营商的网络后台服务器上或者玩家所下载的客户端存储介质上。


由于网络游戏产业目前为朝阳产业,且营利空间非常大,因此,网络游戏市场的竞争非常激烈。网络游戏开发商或运营商要想获取竞争优势,能开发出赢得广大玩家喜爱的新游戏玩法很重要。游戏玩法是游戏的核心,而游戏地图是体现游戏玩法的关键性载体,如此一来,游戏地图就成了整个网络游戏的核心要素之一。游戏地图创作的成功与否,有时将直接决定一款游戏在市场上能否获得玩家喜爱,从而在市场上获得竞争优势。


网络游戏地图的表现形态及可作品性


(一)网络游戏地图的不同表现形态


为了评述网络游戏地图能否成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需对不同网络游戏地图在玩家玩游戏时所呈现在显示屏幕上的不同表现形式进行介绍。对于玩家来说,其在玩网络游戏时,网络游戏地图通常可能以三种形态展现在其面前。


第一种形态是游戏地图的整体结构和布局,类似于网络游戏地图的鸟瞰图。因为是鸟瞰,故此时只能概括地看到整个游戏地图的全貌特征。该种形态的网络游戏地图通常表现为平面2D画面,玩家通常将其称为小地图,其是通过绘画线条勾勒出游戏的整体方位、区域范围、道路走向、湖泊、建筑物、掩体的形状、堡垒、攻守双方的大本营等所在的位置。玩家玩游戏时,通过察看小地图,可以知道其和对方所处的位置、行进线路、障碍物和掩体的位置等关键性信息,从而较好地帮助玩家决定下一步的玩法。


第二种形态是玩家玩游戏时展现在其面前的游戏地图中的具体局部3D动态画面,玩家通常将其称为大地图。这是玩家打游戏时呈现在其面前的游戏角色在游戏中的具体行动动态画面。换句话说,此时玩家看到的动态画面属于整个游戏地图中的某一具体场景图。该场景图以3D动态画面的形式展现,在表达形式上比较丰富,包括艺术加工化的道路走向、建筑物空间、掩体、楼阁亭榭、绿地等。


第三种形态是网络游戏地图的3D动态画面全景展现,这也是本文所详细描述的网络游戏地图创作出来后的全景展现形态。


以上三种地图表现了网络游戏地图的不同视觉形态。第一种形态为网络游戏地图的鸟瞰图,表现了游戏地图的整体结构和布局。这是游戏地图中创作难度最高、最能体现游戏地图创作水平的表现形态,游戏地图的结构和布局被业界人士称为游戏的核心或灵魂。第二种形态是网络游戏地图身临其境时某一具体局部的视觉动态艺术效果图,被业界人士称为给游戏装扮上美丽的皮肤。[5]第三种形态是网络游戏地图的全景动态艺术效果图。第二种形态的游戏地图与第三种形态的游戏地图之间的关系是局部和整体的关系。



不同网络游戏根据其游戏玩法的设计,有时可能有第一、二种形态的游戏地图,比如《王者荣耀》《荒野行动》。有时可能只有第二种形态的游戏地图。而另一些网络游戏可能比较简单,只有一些单一的画面,比如《皇室战争》。


(二)网络游戏地图能否成为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


关于第一种形态的网络游戏地图能否成为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问题。第一种形态的网络游戏地图是游戏地图的整体结构和布局的鸟瞰图,其与现实生活中的地图之区别在于,现实生活中的地图存在明显的客观事实与表达的二元区分,而游戏地图创作的目的,是为了玩家玩游戏时向其提供指示游戏行进路线的方位,纯粹属于虚拟表达形式,所以,在评判网络游戏地图的可作品性时,无须像现实中的地图那样要严格区分客观事实与表达之间的关系。鉴于此,可以从该形态游戏地图的表达形式来判断其作品性。


应当说,不同网络游戏的地图在具体设计上是有差异的。在通常情况下,网络游戏的2D平面地图凝聚了策划人员、美术人员的大量智力成果。2D平面地图一般是由点、线条、各种几何图形、不同色彩搭配以及背景色彩组合而成,展示了游戏地图制作者严谨、简洁、和谐与对称的绘图之美。游戏制作者在选择这些线条、图形、色彩、背景时,有非常大的选择空间,表现了游戏制作者的个性化特征,达到了著作权法对作品独创性的要求。


既然网络游戏2D平面地图达到了作品独创性的高度,那其属于何种性质的作品呢?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关于作品类型的规定,网络游戏2D平面地图可能归入美术作品、地图作品或示意图的范畴,后两种属于图形作品的范畴。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具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造型艺术作品;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务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美术作品虽然也是以图形为表现形式,但与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有区别,前者处于艺术领域,主要用途在于给人以艺术上美的享受;而后者处于生产或施工领域,虽然也有一定的美感,但主要服务于实用性功能,比如,地图和示意图是供社会公众了解地理现象或事实原理及结构。[6]通过以上分析,笔者认为,网络游戏2D平面地图通常属于图形作品中的示意图范畴。


关于第二种形态的网络游戏地图的著作权法保护问题。笔者认为,当玩家打网络游戏时,通常展现在其面前的画面是游戏各种元素有机组成的动态画面。换句话说,由于第二种形态的网络游戏地图是整个游戏地图中的某一具体场景图,此时,该具体场景图与游戏中的其他元素,比如人物角色、道具、武器装备、音乐背景等有机地组合在一起,构成一个个鲜活的动态画面。笔者认为,由上述网络游戏元素组合而成的网络游戏动态画面,可以构成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从而作为一个整体受著作权法保护。


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根据该定义,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集合了摄影、音乐、美术、文字等作品类型的艺术,亦即其是一门综合了各种艺术的整体艺术作品。为了更好地保护该整体艺术作品及平衡各方的利益,著作权法将其作为一种独立的类型化的作品来看待,并规定了特殊的著作权权利行使规则。如果网络游戏在运行过程中呈现的整体动态画面,有人物、故事情节、地理环境(游戏地图)等比较复杂的形式表达要素,且将这些要素进行有机组合并表达出来,以至于观众在看网络游戏用户打游戏时就如同在欣赏一部电影或电视剧时,这表明该网络游戏在表达形式上达到了类电影作品的创作高度,应当将这类网络游戏纳入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来给其提供保护。


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海壮游公司诉广州硕星公司等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原告基于对《奇迹MU》网络游戏的独家经营权,指控涉案被告研发并运营的《奇迹神话》网络游戏侵犯其著作权。法院认定,从表现形式上看,随着玩家的操作,游戏人物在游戏场景中不断展开游戏剧情,所产生的游戏画面由图片、文字等多种内容集合而成,并随着玩家不断操作而出现画面的连续变动。上述游戏画面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通过电脑进行传播,具有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相似的表现形式,故涉案游戏的整体画面可以作为类电影作品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7]


基于此,笔者认为,第二种形态的网络游戏地图与游戏中的其他元素组合达到了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时,可以将其作为类电影作品来予以保护。


值得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当他人制作的网络游戏未经许可复制、抄袭网络游戏权利人的第二种形态的网络游戏地图时,网络游戏权利人为证明自己对游戏画面享有著作权,并证明他人侵犯其著作权时,该权利人取证不是采用视频方式固定自己创作的网络游戏地图的动态画面,以及被控侵权人涉嫌侵权的网络游戏的动态游戏画面,而是采用拍照等方式周定自己创作的网络游戏地图的静态画面,以及被控侵权人涉嫌侵权的网络游戏的静态画面。该静态游戏画面的取证方式,仍然可以证明网络游戏权利人的请求权基础为类电影作品,被控侵权人侵犯了权利人对该类电影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当他人未经许可在经营活动中截取了网络游戏中的某一静态画面进行使用时,网络游戏权利人能否对他人主张权利呢?笔者认为,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影视作品制片人对来自影视作品中的画面有权主张权利,因此,网络游戏权利人仍可以以类电影作品著作权人的身份主张权利。


关于第三种3D动态网络游戏地图的著作权保护问题。游戏制作人对游戏中的路线、建筑物、空间、掩体、障碍物、角度、距离、高低等具体游戏元素,采用搭建、测试、修改、装饰、美化等方法,并采用对游戏特定地图场景添加灯光、动画、特效等艺术手法,最终使游戏的美术效果达到最优化。[8]笔者认为,第三种3D动态网络游戏地图应被认定为美术作品。


应当说,对网络游戏地图可作品性的判断,是基于个案中对网络游戏地图的具体表现形式来进行分析,笔者只是尝试着对网络游戏地图可作品性的一般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假设一款网络游戏地图的设计非常简单,比如只有横平竖直的几条道路,参与游戏的各方玩家在这样简单的地图中使用武器进行攻击、对抗,此时,很难说如此简单的游戏地图设计具有独创性,因此,无法将其认定为美术作品或示意图作品。但当该款网络游戏基于努力经营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知名度时,如果他人未经许可对其进行模仿、抄袭,则可以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来给网络游戏经营者提供法律保护。


网络游戏地图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一)网络游戏地图应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由于我国游戏产业的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网络游戏经营者要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获取竞争优势,必须花巨大的人力、物力、财力去研发一款吸引玩家兴趣的网络游戏。


网络游戏地图是网络游戏的核心要素之一,对网络游戏地图进行研发、制作,需要认真构思,反复测试,最终才能成功。在通常情况下,游戏经营者设计的游戏地图对游戏玩法的难易程度影响很大,游戏玩法不能太简单,否则大多数玩家对该款游戏不会太感兴趣;同时,游戏玩法也不能太难,否则玩家因总是打不过关而对该款游戏产生畏难情绪,进而放弃该款游戏。故为了吸引大多数玩家,网络游戏经营者会对游戏地图中游戏的路线、建筑物、掩体与各障碍物之间的距离、角度、高低等数据进行设计,反复测试,并在最终定型以后再进行艺术化装饰与美化,这样才能给玩家带来良好的游戏体验。[9]


可以说,网络游戏经营者对网络游戏地图的研制付出了巨大的智慧、技能、金钱与努力,因此,体现网络游戏整体结构和布局的2D平面地图,以及体现网络游戏地图艺术美感的3D立体场景图,均应属于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竞争利益,该竞争利益能给网络游戏经营者带来竞争优势。


如果其他网络游戏经营者未经许可,复制、抄袭权利人的上述网络游戏地图的2D平面图、3D立体场景图,由于二者具有竞争关系,其他经营者的这种不劳而获行为,将会帮助其节省大量的设计时间、测试时间及玩家测试时间,并相应节省大量经济成本,能够给其带来竞争优势,进而获取巨大的经济利益,反不正当竞争法应对这种行为给予否定性评价,并给予相应的法律制裁,以树立诚信、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


(二)网络游戏地图著作权法保护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之间的关系


因网络游戏地图被复制、抄袭而引发的侵权纠纷案件在实务中开始出现,网络游戏经营者面对该新类型案件,往往对网络游戏地图该如何定性,以及对复制、抄袭网络游戏地图的行为该如何定性,无法作出清晰的判断。有些网络游戏经营者为保障胜诉,往往在一个案件中以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为案由,将涉嫌复制和抄袭人起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侵权的法律责任。


针对一个案件权利人以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为案由起诉,应该如何处理,存在着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如果权利人著作权侵权的案由被支持,则其提出的不正当竞争侵权的主张不应再进行审理。而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对权利人提起的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侵权的案由都进行审理,只是在被告的行为既构成著作权侵权又构成不正当竞争侵权的情况下,由于该情形属于请求权竞合,因此在判决被告承担著作权侵权赔偿责任的情况下,不应再判决让其承担不正当竞争侵权的赔偿责任。[10]


笔者倾向于后一种观点。理由是,从权利人的角度来说,其在被告的行为是构成著作权侵权还是不正当竞争侵权难以判断的情况下,为维护其合法权益,针对被告的同一被控侵权行为同时以两种案由起诉,具有正当性。同时,从规范经营者的行为角度来说,对这两种案由均进行审理,即对被告的两种被控侵权行为的性质均作出司法评判,有助于让同业经营者了解被告两种被控侵权行为的性质,从而为同业经营者提供行为规范指引,有利于培养诚信、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考虑到权利人的两种诉请案由构成请求权竞合,此时只需判决被告承担著作权侵权赔偿责任即可,无须再判决其承担不正当竞争侵权之赔偿责任。如果权利人著作权侵权的主张不被支持,还可以进一步通过兜底的不正当侵权的诉由,考虑应否给其提供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从而妥当处理该新类型侵权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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